,可对照相关规定以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8〕6号)等政策,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或继承人可携带相关资料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符合离退休等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经清理,部分缴存职工存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长期封存情形(人员名单附后),可对照上述规定以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8〕6号)等政策,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或继承人可携带相关资料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