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精神,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才、职业介绍等中介机构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管理的通知》指出,坚决杜绝通过中介机构等非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代理缴税缴款缴费或代办支出等业务。
该通知明确提出,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天津市代表机构,应当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该通知规定,单位应当依法自行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或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将住房公积金缴入其单位账户内,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收、代缴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组织应当为其招用和派遣的职工依法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组织在收取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相关费用时,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并按规定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天津市统一缴存比例执行,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派遣至同一用人单位的职工只能按同一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