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打击不法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5月6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其中规定,北京市将对“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交易的”等8种提取情形加大审核力度,存在此类情形的缴存职工需要持申请材料到管理部现场办理。
一旦发现存在以下违规提取行为的职工,5年内将不予为其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要求职工持提取申请材料到管理部现场办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住房公积金制度施行以来,提取和使用大幅增长的同时,部分中介机构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租房及购房消费行为等手段,引诱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违规行为也在滋生。
在上述背景下,《通知》明确,受理部门将加大对提取材料的审核力度,对身份户籍、房产交易、社保、婚姻登记、购房贷款等材料真伪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提供外省市材料信息的,将开展跨地协查,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加大审查力度的同时,违规提取的惩戒力度也将加强。对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其全额退还违规提取金额,将个人信息记入不良信息库,且5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一、各缴存单位每年应按规定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缴存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与《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一至第十五条的规定不符的,应及时进行缴存基数调整。
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对全市缴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抽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和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积极配合检查。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一个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账户合并。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具体如下:
国家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
其他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高于贵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不得低于贵阳市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市公积金中心每年应当根据上述标准确定本缴存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第二个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且应当为1%的整数倍。单位可在此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每个缴存年度可调整一次缴存比例。同一单位个人缴存比例应当与单位缴存比例一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1%)或者缓缴,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执行;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
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0万元,单方缴存和双方缴存均可申请。二孩及以上家庭申请贷款时在最高额度100万元的基础上上浮10%。
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全国范围内的成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