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先后推出六项服务新举措。
P办法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无新就业单位,或未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已获准终止,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或职工应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集中封存手续。转入集中封存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仍属职工个人所有,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息。BR/P
-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应自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转出集中封存户手续:(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三)接收单位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申请书》;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二)职工本人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提取资料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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